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获判,被告人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犯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包括民营企业人员后,上海市首例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80后”郑某某研究生毕业后即入职上海某照明公司,逐步晋升为公司总经理。2024年2月起,郑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生产、销售的职务便利,私自成立浙江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经营与照明公司同类的灯具,并将客户向照明公司下达的订单转移至该公司。
经查明,从2024年3月至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8个月间,浙江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经营同类照明灯具已完成销售额人民币3700余万元,造成照明公司经营利润损失200余万元。此外,浙江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基于郑某某到案前接收的订单,又完成了500余万元销售额。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害单位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以被害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时上报的毛利率核算损失,准确认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转移订单、挪用资源”的行为性质,检察机关采用“三重审查法”开展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一是审查经营实体真实性,通过核查注册信息、实际运营架构等要素,确认涉案企业系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二是审查经营行为完整性,聚焦订单承接、生产组织、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证实存在真实的经营性活动,而非单一的利益转移;三是审查风险承担独立性,查明行为人需自行承担原材料波动、订单违约等市场风险。
因此,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存在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活动,不属于虚构交易侵占本单位财物,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联络沟通炒股开户,督促引导退赔和解,最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单位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天天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